- 相關推薦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產生的法律效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后,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2、破產宣告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而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于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3、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在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這樣的規定類似于國外的破產法理論中有關準破產人的規定。
4、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并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相關文章:
企業破產能否降低內退工資07-02
請問,勞動法對企業破產有何規定?07-02
國有企業破產,集體部分的員工待遇如何處理07-14
企業破產但仍在該企業工作破產前的工作年限能不能計算休年假的工作年限算07-11
企業破產,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是否給結算其工齡工資及保險問題07-13
什么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06-28
債務人破產申請書01-12
債權人破產申請書04-27
債務人破產申請書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