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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樣簽勞動合同,有問題么
公司規定新員工試用期兩個月,入職兩周經評估可以簽試用合同,這個試用合同的期限是:從入職日到無固定期,試用工資多少,其他內容均合法。
試用評估合格,公司再次與員工簽聘用合同,這次合同期限是試用期滿后簽合同當日的日期開始,期限一年或二年不等,轉正工資有所提高。
我的想法是公司這樣做麻煩,為什么試用期合同要用個無固定期合同來簽?應該在一個試用期兩個月的勞動合同期限內約定試用期與工資,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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