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李某在深圳市寶安區A公司連續工作十一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2009年1月22日到期,李某在2008年10月5日通過快遞方式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作答復。-請問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不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李某應當獲得多少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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