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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務可以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我們知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那個人債務有哪些情形?現在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個人債務的情形。
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的情形: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
對于“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認為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為共同債務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看其侵權行為有沒有 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權行為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所謂“受益”應是指物質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況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則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體判斷時還是應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 和行為人所處的環境等綜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
被處以罰款,從事犯罪活動被處罰金或被受害人家屬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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