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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案例】
謝某2009年10月入職某咨詢公司,咨詢公司為此要與謝某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但謝某考慮到自己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跳槽,因此堅決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咨詢公司在謝某的入職的一個月內,多次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通知謝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謝某都予以拒絕。在謝某到公司工作未滿一個月時,公司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咨詢公司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謝某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了謝某工作期間的工資。謝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仲裁機構仲裁公司行為違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法律義務,任何一方不簽訂勞動合同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多次向謝某通知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但謝某予以拒絕。咨詢公司已經履行了書面通知的義務,謝某仍拒絕訂立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咨詢公司可以依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謝某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
【法條】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HR應對】
1、用工單位自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在接到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仍未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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