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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幫忙
在當今時代,法律越來越完善的情況下,勞動法也得益于此,下面是由小編收集到的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幫忙,希望能給大家參考參考,使得更多的人懂得相關勞動法的條規。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幫忙
今年十月底我到現在的地方上班,當時我們都只是填了張入職表,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入職表背面就有好幾項規定,其中包括了要做滿半年之后才能辭職等內容,但是關于員工的福利卻沒有多少的說明,請問我現在不想在這里做了,要求辭職,而部門主管卻以沒滿半年不接受辭職的理由合法嗎?我該怎么做?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們幫幫忙,非常感謝!
解答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簽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單位不交社保的話對于個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補繳,但是沒有賠償的。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等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處罰并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對員工的賠償、補償問題。如果有以下情況,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1、因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勞動者無法報銷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3、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4、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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