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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退房情形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可能會產生很多糾紛,而在某些特殊的糾紛之下,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退房。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法律規定的退房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等規定來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兩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因為房屋買賣屬于不動產買賣,而根據民法原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這就使開發商在已售商品房的價格出現大幅上漲時有條件“一房兩賣”,以牟取更多的利潤。
另外,如果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開發商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
(四)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五)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六)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實踐中,由于退房會涉及到開發商、銀行、房地產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及購房人等各個方面的關系,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我國法律對退房的條件有著比較嚴格的規定。所以當您遇到有關退房的問題解決不了時,建議您可以咨詢下網站的專業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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