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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員工辭職的辦理和糾紛的解決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與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并且按國家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的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相關手續,員工非?鄲;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至也成為社會問題,事業單位人員應當在發生辭職爭議后60天內及時提請人事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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