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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建造師證書被扣的法院判決結果
在某電力工程公司擔任建造師的盛先生,在離職后公司未返還其建造師證書。為此,雙方鬧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返還盛先生建造師證書;盛先生要按公司規定支付培訓等費用共計2465元。
離職建造師上法庭討證書
盛先生于2006年5月起在上海市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07年9月離職。盛先生在職期間,參加了全國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并于2006年10月獲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培訓及考試的相關費用2465元均由公司承擔。盛先生離職后,公司未將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歸還他,并于2008年1月在網上將該證書進行了注冊。2008年10月,盛先生訴至法院,稱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證書,要求公司停止注冊使用該證書并返還;同時還要求公司按照所謂的“市場慣例”支付該證書的使用費15000元。
公司要求賠償提起反訴
應訴后,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費;并提起反訴,稱根據公司《關于公司出資培訓員工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司員工自取得考核合格證書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五年,離開公司時,須按年比例償還所有培訓費用;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即免予償還。且由于盛先生復習迎考而影響了正常工作,公司在盛先生培訓復習階段無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如果盛先生要求公司停止注冊使用并返還證書,則應向公司支付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共計2465元,并賠償因培訓復習而影響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6250元。
法院判決:證書培訓費各返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執業資格證書應屬勞動者本人所有。公司在盛先生離職后未及時返還其所有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網上注冊使用,顯屬不當,現盛先生要求公司返還證書并停止注冊使用該證書,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而盛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證書使用費,但未能就此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為盛先生參加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支付了相關費用,現盛先生自愿返還,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但盛先生在培訓考試期間,并未脫產學習,而是如常到公司處上班;公司稱因考試而未安排盛先生正常工作,存在損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難以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返還盛先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停止注冊使用該證書;盛先生支付公司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人民幣2465元。對于公司和盛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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