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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異地搬遷要辭職怎么辦?
老師您好:
我是在某大集團公司下屬公司工作的一名員工。現在面臨企業搬遷的問題,有事不明特向老師請教。
現將基本情況說明如下:
2002年9月我進入該集團下屬的杭州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實業”,同時該集團在杭州還有一個研發公司,與實業公司是平行關系,以下簡稱“杭州研發”),后因集團戰略調整,“杭州實業”整體搬遷到南京,而我則被調動到“杭州研發”工作,03年3月與“杭州研發”簽訂了勞動合同。
04年3月,集團戰略再次調整,決定將“杭州研發”整體搬遷至南京(但是至今未開始搬遷),并成立了“南京研發”,而我則與“南京研發”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截至日期為07年3月),但繼續留在杭州工作。
06年3月,集團決定將“南京研發”搬遷至南京下屬的高淳縣,并著手組建“南京高淳研發”,該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冊手續,同時“南京研發”也完成了工商變更手續,但是稅務等手續尚未完成。公司也沒有和我們改簽勞動合同。
半個月前,考慮到個人發展等諸多問題,我依據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一款,提交了辭呈(但是目前公司方面尚未答復或批準,也沒有安排人員與我進行交接)。現在面對幾個問題感到疑惑,特向老師請教:
1、我為公司服務的年限如何計算?是從02年9月開始還是從03年3月開始?
2、在“企業搬遷員工不愿隨遷怎么辦?”一文中提到“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提問者的單位如果讓員工就此自謀職業的話,應該依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才行。”
那么象我這種主動提出辭職的,可以提出補償金的要求么?
3、公司方面提出:辭呈一經批復,則工資結算到批復當日。交接、辦理手續等花費的時間不再計算工資。那么如果我到了辭呈批復的第二天就不再去公司,也不進行交接手續,公司可以追究我的責任么?
望老師能在百忙中抽空看下我的問題,幫我解答一下心中的疑惑。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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