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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是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兩方面的內容。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夫妻約定財產的對外效力如何認定,應從債的原理來分析。如果約定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則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同樣,經法院判決、調解所確定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事先并沒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僅是對債務人之間關于債務份額的確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能變更夫妻共同之債的性質。為此,《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適用上的優先效力。
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制比法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只有當夫妻未為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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