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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規定外資企業外籍員工保險稅前扣除問題
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是以外籍員工為主。公司都會為公司每位員工投保,然而外籍員工和國籍員工投保卻存在著差異。比如公司為中國國籍的員工投保“五險一金”,但為外籍員工保險卻只是商業保險。按照新所得稅法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但在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是可以扣除的。請問外資企業中,外籍員工保險稅前要扣除嗎?
此外,公司正常運營中,每年都需要購買“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主要是指以被保險人對自己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個保險的受益人其實是雇主。),之前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中是允許扣除的,那請問在新所得稅法是如何規定的?能否扣除?法規依據?
答:
1、自08年,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已經失效,目前國內所有企業只能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其實施條例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所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所以,該項政策并沒有相關的銜接政策,企業可以繼續為外籍員工繳納商業保險,但一定要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2、對于雇主責任險的處理和規定方面和上個規定是一樣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策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作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以及上述第36條規定的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其他類商業保險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繼續繳納,但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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