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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否在員工進入公司起就應幫其購買社會保險
我在2007年1月進入公司工作,試用期3個月。即2007年4月,調入公司其他部門,再次試用3個月,則2007年7月轉為勞務工,但并未給我簽署書面勞務合同。在工作了近一年以后,即2008年5月,才簽署了第一份勞務合同(合同簽署期限為2年)。2009年3月辭職。
今天(2009年3月24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給我的答復是我只購買了11個月的保險。而且,我是3月辭職,1月和2月的績效獎金都未發給我,只發了基本工資。
請問:
1、試用期6個月是否合法?
2、企業是否在員工進入公司起就應幫其購買社會保險?
3、連試用期在內,工作了1年半以后才簽署書面勞務合同是否不合法?
4、公司從簽合同起才幫我購買社會保險,而我在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之前所扣的社會保險費用呢/?
5、2009年1月和2月的績效獎金是否應該補發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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