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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拒付費用的責任所在
按照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職工發生工傷時,除明確規定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如住院期間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外,其余的各項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在實際過程中,職工發生工傷,住院期間的醫療費都是由用人單位先墊付,出院由單位向工傷保險基本申請支付,在審核過程中醫療費會出現超目錄用藥、超標準用藥、不允許的治療(如電磁療)、內固定超限價等拒付費用,由其是內固定超限價,由于工傷保險規定的內固定價格系幾年前制的定標準,現在根本就購買不到這種價格的特殊用品。該費用就拒付到了單位,可是單位已經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職工自己又發生了工傷,并非自己在家受傷,該類費用都底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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