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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

時間:2022-08-09 23:09:54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我要投稿

投資合同范文錦集九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投資合同范文錦集九篇

投資合同 篇1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200x年x月x日于中國武漢簽署。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擁有良好的資本運作能力和強勁的市場開拓能力,乙方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和成熟的項目管理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開發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投資開發主體

  1、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武漢博震大康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博震大康)為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開發投資主體。

  2、甲、乙雙方通過對博震大康公司的控股,獲得震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開發建設權,通過博震大康公司向甲、乙雙方分配股東收益的形式,實現甲、乙雙方預期的投資收益。

  3、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的同時簽署公司章程,并由乙方開始辦理博震大康公司組建手續。

  二、出資比例及支付

  1、公司博震大康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億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在博震大康公司出資比例為:甲方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

  2、博震大康公司注冊成立時,甲、乙雙方必須按以下約定向博震大康公司的帳戶支付資金。甲方應200x年x月x日前將人民幣5000萬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帳戶;乙方應x年x月x日前將人民幣5000萬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帳戶。

  3、以上各方如不能按上述約定時間足額注入資金,則視為該違約方對于其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自動予以放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股東之外的他方辦理股權轉讓的手續。

  4、甲、乙雙方須按照各自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承擔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的投資總額。經甲乙雙方股東同意,博震大康公司也可以自行籌措大康集團總部及國際顯示器廣場項目建設所需資金。

  三、公司經營范圍

  房地產及房地產項目相關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銷售策劃;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除外)。

  四、管理機構設置

  1、博震大康公司董事會由五人組成,其中甲方推薦x名董事,乙方推薦x名董事。在董事會中,由甲方董事出任董事長,乙方董事出任副董事長。在項目公司中,乙方推薦總經理人選,甲方推薦副總經理人選;乙方推薦財務總監人選,甲方推薦出納人選,上述人選由董事會聘任。

  2、博震大康公司工程管理人員原則上從甲、乙雙方指定的人員中選派。雙方派往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公司章程進行管理。對不能勝任和違紀人員,項目公司有權辭退。

  3、博震大康公司的利潤分配,按會計年度結算。博震大康公司因經營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收取的`全部投資收益,按照甲、乙雙方注冊資本出資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雙方承諾,博震大康公司投資收益如用于股權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經董事會決定后,報甲、乙雙方確認后執行。

  5、凡涉及博震大康公司的具體事項,均以博震大康公司章程的約定為準。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進行投資,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為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開發提供人民幣x萬元的啟動資金(含投標保證金和注冊資金);(2)與乙方共同制定公司博震大康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

  (3)遵守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的甲方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對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進行投資,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應的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為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提供人民幣x萬元的項目開發啟動資金(含注冊資金);

  (2)負責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營開發前期各項手續的辦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場營銷策劃,精心組織、科學操作,爭取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利益的化;

  (3)在甲方的協助下整理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資金的申報材料,辦理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發建設武漢博震大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所需的信貸資金的各項手續;

  (4)與甲方共同制定博震大康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

  (5)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條款約定的乙方義務。

  第六條 合作條件和前提

  (1)乙方負責該項目土地招拍掛條件設置相關工作,爭取以 萬元/畝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

  (2)乙方借助其房地產開發經驗,在合作建設期內,取得相應的稅收優惠;

  (3)土地招拍掛定金和摘牌后第一筆土地款由甲方出資80%,乙方出資20%,但乙方應不遲于3個月內(代墊之日起)將由甲方墊付的土地款歸還甲方。

  第七條 終止協議的約定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是以第六條約定的內容為合作前提和基礎,如果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時,則另一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終止執行協議,違約方按本協議履行賠償責任。

  3、由雙方確認的因素造成博震大康公司無法履行責任,仍可能構成終止本協議的理由。

  第七條 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者雖可以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一切事件。此種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火災、爆炸、事故、戰爭、x、起義、兵變、社會動亂或動蕩、破壞活動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或不同的偶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協議時,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應終止協議,履約期限按上述中止時間自動延長,不承擔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響,并出具公證部門的證據。遭受此種不可抗力的一方還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終止或減輕此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4、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或影響的時間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并且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本協議時,任何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項下有關各方的義務。當本協議因此被終止時,各方應公平合理地處理相互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則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事項,提交x仲裁委員會仲裁,并按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合同義務外,甲乙雙方繼續履行其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承擔其他的合同義務。

  第九條 其他

  1、沒有或延遲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構成對這種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也不構成對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的任何一項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進一步行使這種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補救措施。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須經項目公司投資雙方協商一致后,采用書面形式確認,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3、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規定的各種權利及補救措施與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相互之間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4、本協議簽署之后,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并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5、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天下迪(上海)投資有限公司

  (蓋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簽字)

  電話:

  傳真:

  簽約日期:

  乙方:湖北大康集團公司

  (蓋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簽約代表:

  (簽字)

  簽約日期:

投資合同 篇2

  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

  本合同鄭重聲明: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受托人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XXXXXXX投資有限公司,轉讓價格不低于總信托資金。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帳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

  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計劃。

  2.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100%,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帳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帳戶)。

  第十二條: 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帳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帳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 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劃轉信托帳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投資合同 篇3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作經營塑膠和金屬油漆項目,總投資為20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15萬元,乙方以人民幣出資5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雙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

  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銷售凈利潤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的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銷售利潤分紅,一年結算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貳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后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并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十四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五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第十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簽章)

  地址:鷂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投資合同 篇4

  xx有限責任公司

  投 資 人:

  聯系電話:

  合 同 號:收 益 型 投 資 合 同 書

  本協議于訂:

  (1)北京正凰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編號:11xx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朝陽區百子灣路15號(以下簡稱“被委托方”);

  (2,作為提供投資基金的委托方(以下簡稱“投資人”)

  鑒于投資人同意根據被委托方的定期投資方案進行定期投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投資方提供總計人民幣額度”),當事人各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投資的范圍

  被委托方根據投資人的實際投資額度自主選擇投資品種進行合法投資,投資范圍包括以下類型:

  (1)房地產開發及募資型房地產開發項目;

  (2)國內上市公司上市及資金募集型上市公司前期上市募資;

  (3)國家合理規劃土地項目及國家批準的土地型投資;

  (4)正凰愛心養老工程;

  (5)國際貨幣及可靠性貴重金屬兌換買賣投資;

  (6)園林小區建成使用周轉型募資投資;

  (7)商業用地以及商業性設施定向投資;

  (8)經國家認可的募資型房產代銷售型投資;

  (9)經國家審核的金融機構發型的信托投資;

  (10)韓國美麗產業項目。

  被委托方在選擇投資品種以及投資力度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以及投資風險由其全部承擔,被委托方可根據實際回報率自行選擇投資品種以及投資力度。

  二、收益的`方式

  被委托方根據投資人的實際投資額度按周期向投資人定額返還人民幣)。

  三、投資的周期

  投資人資金收益日自投資人所提供投資額度進入被委托方賬戶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為:

  年月年月日總計為 叁 個月的投資周期。

  四、資金的返還

  投資周期結束后,被委托方將投資方原始投資額度總計人民幣¥)于5個工作日之

  內存入投資人在銀行開設的戶名為為的個人賬戶,被委托方有權拒絕將原始資金返還至第三人賬戶。

  五、權利與義務

  在投資期間被委托方應根據投資人的投資額度,在合同生效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人應得的投資回報存入投資人賬戶。

  在存入原始投資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有權保留銀行出具的存款回執,被委托方有權保留其復印件。

  在被委托方支付投資人收益的過程中被委托方有權保留銀行出具的回執或存根。

  六、違約責任

  (1)如被委托方在投資人應得收益返還期內未將投資人應得的收益存入投資人賬戶中逾期次應得收益的進行補償,如在資人應得收益返還,投資人有權終止該合同并遞交當地人民法院。

  (2)如投資人在合同期間要求取回資金終止合同,被委托人有權拒絕或直接扣除投資人當期收益與投資額度的 作為賠償,如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投資人承擔。

  (3)如投資人投資期滿后,投資額度無法撤回時,被委托人應補償投資人所有投資額度。投資人無法撤回的資金在補償完畢后歸被委托人所有。

  七、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行終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投資雙方自行保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資人:

  (雙方加蓋公章或手印)

  聯系電話:

投資合同 篇5

  甲方(投資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理財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甲方出資金,乙方出操作技術。就現貨黃金投資委托理財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理財名稱:金算盤理財Ⅰ期

  二、委托事項:甲方出資人民幣(大寫) 元委托乙方投資理財,甲方將投資資金轉入到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為 ;賬號為

  三、本協議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約定收益;此理財為固定類收益產品,半年期委托收益為投資金額的11%,一年期收益為投資金額的30%,理財期屆滿后,乙方將甲方投入的本金及收益一并返與甲方。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基本資料,包括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銀行戶名,賬號、電話號碼等資料;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基本資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司地址,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2、乙方擁有獨立且唯一的下單操作權,甲方對帳戶有檢查、監督的權力,但不得參與任何開倉與平倉的交易。甲方可以為乙方提供相關的市場信息,但不能參與或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資決策。如果甲方強行下單。一切后果由甲方獨自承擔,與乙方無關。

  3、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不得撤資,協議執行期間如果甲方強行撤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4、在協議期內,乙方有責任按照約定向甲方通報資金的使用情況,乙方有責任與義務對甲方的`賬戶資金,交易記錄等資料保密,不得對其他人泄露。

  六、違約責任

  因甲方或乙方單方面違約造成本協議終止,違約方須向另一方支付投資額的 違約金。

  六、執行條例

  1、本協議的條款是在雙方自覺自愿地原則簽署的,雙方須自覺遵守。個別條款存在的瑕疵不影響其它條款的執行。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形成解決。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客戶告知:

  本人已充分理解委托理財服務的風險性,并愿意承擔相應風險。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日年月 日

投資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為提升_____經營組織的競爭能力,建立一個長期、穩定并高效運行的經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合同法》之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品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之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特許經營之產品項目、業務范圍、目標及期限

  第一條特許權形式、范圍:

  1.甲方授權許可乙方經營的產品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產品。

  2.甲方授權乙方許可經營的區域為:____省____市(自治區、直轄市)____所轄范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經營其他同類業務。

  第二條任務目標:雙方依據市場規模,確定銷售回款額萬元,并按以下條款執行,實際銷售額時間以首批上貨時間為計。

  第三條甲方授權許可乙方經營的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四條有關訂貨、配貨、調撥及退換貨規定。

  1.訂貨方式:

  (1)首期訂貨款金額: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指結算價)。

  (2)應季產品交貨金額,以產品訂貨交貨期為準。

  (3)續單作業的交貨期是依據面料、數量與金額的不同而訂的,確定的時間經甲、乙雙方共同訂貨單方式確認為準。

  2.付款方式:現金或轉賬。

  3.交易原則:款到發貨。

  4.運輸方式:

  5.途中貨品遺失,如乙方能提供承運部門有效證明資料,由甲方負責向承運部門索賠,否則由乙方承擔。乙方收貨后應及時進行驗貨,如有異議,須在提貨后三天內以書面傳真與甲方聯系解決;否則視為乙方驗收貨品同甲方所發貨品無誤(超出時限。異議無效)。

  6.調撥方式:如乙方臨時緊缺貨,甲方將根據自身庫存與其它市場庫存情況,盡力協助調撥貨品。

  7.應季產品調換規定:

  (1)產品換貨期限:貨到之日起的____天內。

  (2)往返運費由乙方負擔。如乙方的換貨在超出甲方規定的時間范圍內進行,則所有乙方的換貨甲方不予調換。

  (3)如甲方貨品降價,乙方不得以原價退貨后,再以降價重新購該貨品。

  8.退貨規定:乙方如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于收到貨物后____日內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質問題,經甲方技質部門品檢確屬質量問題后,可辦理退貨,非質量問題的造成的損壞,由乙方自選承擔往返運費。如有另行品質標準規定并經雙方認可,也可作為品質標范圍。

  9.裝修要求:

  (1)乙方的店鋪應當達到下列面積:單項經營少年裝系列的單店店鋪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綜合經營全部產品的單店店鋪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鋪裝修須報甲方統一設計,按圖施工、裝修。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稿,為保證全國專賣店形象統一,營業業務品由甲方代為統一制作,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運輸費)。

  第五條有關零售價格之規定,由甲方統一定價,促銷價亦同,在未征得甲方書面許可前,乙方不得擅自進行任何變價銷售行為。

  第六條乙方須依照甲方營運作業之規定定期、及時、準確地提供必要的營業資料,包括:銷售情況、財務報表、顧客投訴、存貨及收交記錄。

  第七條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書》及《加盟店經營管理手冊》的規定操作業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費用之支付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元整,為甲方確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合同截止的三個月內全部返還;若乙方在協議期間違反本協議規定,保證金將予扣罰或不予退還;加盟金元整,作為品牌管理費,不以返還。

  第九條廣告費之規定:乙方完成任務目標,甲方將以營業額(進貨額計算)_____%作為乙方業務地區范圍的廣告促銷投入費用,雙方各自承擔_____%。具體宣傳方案必須由甲方統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關方案報經甲方確認后實施,否則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廣告宣傳費用甲方均不予認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數額的資金做市場投入,甲方的銷售獎勵不予兌現。

  第四章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力義務

  第十條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乙方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提供經營加盟店的開業相關資料及加盟店經營管理手冊。

  第十二條提供店內陳設規劃及有關經營所需的輔銷器材或制作標準,包括:店鋪平面配置圖、商品陳列配置表、吊牌、服裝專賣證明書、授權書等(模特、衣架、褲架等陳列道具甲方按成本價供給乙方)。

  第十三條提供產品及與產品相關的知識及信息。

  第十四條提供加盟店的員工培訓課程及經營輔導。

投資合同 篇7

  第一條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 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 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 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 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 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 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 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 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 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 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 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 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資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重慶金馬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永川區來蘇鎮唐家坪村石廟子村民小組創建鈺河灣生態觀光農業園,根據國家《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守信原則。達成如下承包協議條款。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葡萄園基礎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甲方協助乙方葡萄園銷售工作,乙方負責種植人工、技術、種苗、肥料等日常管理,乙方銷售記錄和管理資金,銷售完后、進行核算共同分配提成,每年葡萄園產出的葡萄收入,乙方每畝每年除去4000元生產成本后利潤甲方占40%,乙方占60%。其土地面積約____畝,位置見附圖。

  二、合作年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前兩年甲方不參與分成。由乙方自負盈虧由甲方免費出地使用。

  三、乙方可在葡萄園內養殖家禽、珍禽和蔬菜種植等(可就地銷售),每畝控制在20只左右,并保證環境衛生,養殖家禽、珍禽全部收入歸乙方所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管理費用。

  四、乙方應遵守甲方的生產經營及公司的'的規范管理制度。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土地整理由乙方負責,甲方負責提供水電并安裝。

  六、如因葡萄園區內項目得到國家政策性補助的由乙方受益。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修改或解除協議,若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損失。本協議未經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協議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如甲方要終止協議提前一年通知

  乙方或者重新續簽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9

  股東各方: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 )----注: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股東選舉公司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另外以占公司注冊資本( )%的股份,作為紅利,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處理。

  1、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書。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甲、乙、丙三方股東不能撤資。未經股東全體同意,任何股東均不得將其工商登記下股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股東權益受到限制或損害.;依法轉讓股權的,應事先告知全體股東,股東對轉讓股權具有優先購買權.。

  3、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后,必須按協議辦理認繳出資的'手續。認繳手續完結后,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公司各級負責人;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注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股份;

  (六) 公司終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八)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5、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 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依法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6、財務核算及利潤分配

  (一) 公司依法建立財會制度。具體制度由全體股東協商提出方案經表決通過。

  (二)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三) 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并按協議提取公司發展資金后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四) 公司注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注冊成立后,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注冊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五)利潤分配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六)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由總經理于每年12 月1 日之前送交各股東,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七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財務狀況變動表(D)現金流量表(E)財務狀況說明書(F)債權債務清單,包括發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G) 虧損原因說明書。

  7、爭議解決

  (一)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8、 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均應遵守。本協議一式三份,各股東一份,如增加股東,根據實際需要增加。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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