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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設總監而被動降職,算不算調崗?
因增設總監而被動降職,算不算調崗?
胡某是公司的銷售經理,是銷售部的一把手,全面負責銷售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構調整,在銷售部設立銷售總監的職位,其級別高于銷售經理。胡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沒有協商一致,要求恢復自己對銷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那么,其這一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案例解析:
胡某的這一主張是不能得到仲裁支持的。公司出于發展需要進行必要的戰略調整,增設或者減少一些部門或者崗位,只要其沒有對勞動者本人進行實質性的調崗調薪(這里的實質性其實更多的是指有調薪),這是法律賦予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的權利,法律是允許的。就本案來說,銷售經理原先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給付工資,勞動者的權利是獲得報酬)。現在增加了銷售總監,銷售經理的義務少了,相當于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但用人單位并沒有因此降低胡某的薪酬,從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的。因此,企業的此舉并不違法,胡某的主張也就無法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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