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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補發2010年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我單位去年年底發放了年終獎金,經理的年終獎金應發33555元,因為上級公司對我公司未進行考核,實際發放數為應發數的80%,即26844元,發放時按10%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今年8月底上級公司對我公司的考核得出結論,補發去年的年終獎金,但這個人所得稅應該怎么計算?注:經理從去年到現在的月發工資為33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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