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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習證明在申請國外研究生的時候是否要一起放到簡歷里?
本人在某國家單位實習一個月,一個月完了,指導老師想讓我繼續在那干,他一個項目沒有完成。
但因為我是大學生
緊接著期末考試
我就拒絕了老師。
而目前到了開證明的時候,事與愿違,事前說好的實習證明,因為那老師心中不悅,以勉強的理由比如說時間不夠多等等
不愿給我開實習證明。我實習要求的四學分已經一年前在另一單位完成,但我為了保險還是想讓他開一個實習證明。
我想問的是,我如果直接把這段經歷寫到簡歷里(比如xx年x月-x月,協助經濟學家在xxx單位進行數據處理工作),但是卻沒有這個“實習證明”,申請國外留學時候,人家會認不?比如我聯系教授的時候,發送給他的簡歷里,用附上這個“實習證明”才有效嗎?
有人說在簡歷后附一個Reference,寫上實習指導老師聯系方式email等即可,教授不信會發email查,但我覺得這樣也不穩妥,誰知道這個email就一定是實習指導老師的?
我希望得到的是實際而可靠的回答,高分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