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證明書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大家總少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證明到底怎么擬定才正確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證明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證明書1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年齡xx,住址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 20 20xx年xx月xx日至20 20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條第xx款第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2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在本單位工作已有 年 月。
。▎挝簧w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崗位為 ,現因 原因,依據 ,決定于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單位,請于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挝簧w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3
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現因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_______條_______款,自年月日起與______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勞動合同證明書4
茲有本單位員工xx,性別xx,身份證號xx,因□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員工簽字:xxx(用人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5
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解除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____年____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____條第____款第____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個人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收人:
簽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6
用人單位名稱:地 址: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7
_________是我公司_______部門職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系。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8
本單位與原因,自 年月 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與 年月 日前辦理。
經濟補償已按下列第項支付:
1、 無經濟補償金;
2、 實發經濟補償金元;
3、 實發醫療補助費元;
4、
勞動者
(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件在15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監制。)
勞動合同證明書9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0
___,于20__年_月_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_月_日,F因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20__年_月_日起與___勞動合同。
___
20__年_月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1
茲有本單位職工xx,性別xx,年齡xx,工作崗位xx,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x,現住址xxxxx。
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從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或xxxxx )。
因xxxxxx,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x條第xx款第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xxxxxx,根據《勞動合同法》第xx條第xx款第xxxx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20xx年xx月xx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xx年xx個月,發給xx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xxxx。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簽名(蓋章)
20 20xx年xx月xx日20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2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1、交接程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3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xxxxxxxxxxxx,性別:x,年齡: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xx條,第xxxxx款,第x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4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勞動者)簽訂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年。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證明書15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ㄓ萌藛挝簧w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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