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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績效考核細則
一、考核對象
小學校長(街鎮指中心校校長)
二、考核內容
1.辦學水平及校長任期目標考核等第。
2.年度內抽測、統測及考查類質量水平。
三、考核辦法(百分制)
(一)辦學水平及校長任期目標考核等第。(30分)
優秀30分 良好24分 合格18分 基本合格15分
(二)3—5年級抽測成績(20分)
1.合格率10分
文化考試類學科區統一抽測學科(各單科之平均)合格率95%(四舍五入,以下相同)及以上,得10分;達90%—94%,得8分;達80%—89%,得6分;低于80%不得分。
2.平均分10分
文化考試類學科區統一抽測學科總均分(四舍五入,以下相同)高于區總均分5分及以上得10分,0—4分得8分;低于區總均分5分(含5分)之內得6分; 6—10分得4分。低于區總均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不得分。
(三)六年級畢業調研語數英成績(40分)
高于區總均分5分及以上得40分,1-4分得35分;等于或低于區總均分5分(含5分)之內得30分; 6—10分得20分。低于區總均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不得分。(計算數據保留整數)
(四)3—6六年級考查類學科抽測(藝術、科學)(10分)
1.合格率達80%及以上得10分。
2.合格率達60%—79%得8分。
3.合格率60%以下的6分。
四、考核分值、等第及考核標準
按比例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須90分(含90)以上;二等獎須85分(含85)以上;三等獎須70(含70)分以上。績效考核標準依次為3.5萬、3萬、2萬。
五、相關說明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二、考核內容
1.辦學水平及校長任期目標考核等第。 2.學生素質發展。
三、考核辦法(百分制)
(一)辦學水平及校長任期目標考核等第(50分) 優秀50分 良好40分 合格30分 基本合格25分
(二)學生素質發展(50分) 1.職業教育(15分)
(1)根據特殊孩子實際情況開設職業技術教育。 (2)聘請校外專業教師進行職業專業指導。 (3)學生作品豐富,有一定創新性。
優秀 15分,良好12分,合格9分,基本合格6分。 2.送教上門(15分)
(1)為全區無法到校上學的適齡學生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2)按學生能力及家長需求定期開展送教上門活動。 (3)為區內隨班就讀試點學校提供服務。
優秀 15分,良好12分,合格9分,基本合格6分。 3.學生目標達成(20分)
(1)每學期初為每名學生開展教學評估。
(2)每學期為每名學生制訂一份個別化教學目標。 (3)學期末,每班學生目標達成度平均不低于80%。 優秀 20分,良好16分,合格12分,基本合格10分。 四、考核分值、等第及考核標準
90分(含90)以上一等獎;85分(含85)以上為二等獎;70(含70)分以上為三等獎。績效考核標準依次為3.5萬、3萬、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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