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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勞動法律行為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知道法律吧,其實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什么樣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什么是勞動法律行為,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什么是勞動法律行為
一、勞動法律關系的含義
勞動法律關系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聯系、區別
聯系: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系則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區別:
(1)勞動關系屬于經濟基礎范疇,勞動法律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2)勞動關系的形成以勞動為前提,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
(3)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則是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
1、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3、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具有單一性的特點。
四、勞動法律事實
1、勞動法律事實的定義和種類
(1)定義指勞動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2)種類
①行為指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勞動法律行為(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管理行為、勞動仲裁行為、勞動司法行為。
②事件指不以行為人(包括)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死亡)。
2、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勞動法律事實
(1)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或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一般情況是主體雙方意思一致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主體一方的違法行為,還可以是事件。例如,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3)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人的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及事件。例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誰
一、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誰?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符合勞動法律規范、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范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二、勞動法律關系包括哪些要素?
1、主體要素: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且勞動者必須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機關、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單位及個體經營組織。
2、內容:即指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客體: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既勞動法律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衛生安全等。
三、勞動法律關系是如何變化的?
1、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和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只能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合法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2、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3、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就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人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及事件。
簡單來說,勞動法律關系包括主體要素、內容和客體要素。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構成了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他們是勞動關系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主要當事人。并且,勞動法律關系自產生后可以變更,乃至消滅,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何辨別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務關系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 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于自身的過錯給 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雇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雇傭契約。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作為勞動關系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 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準、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 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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