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交通法規第56條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 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后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機動車上路行駛有哪些規定
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1)懸掛機動車號牌,專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號牌;
(2)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是指經車輛安全檢驗部門對機動車檢驗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車況良好的合格標志;
(3)保險標志,是指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后,由保險部門核發的證明;
(4)機動車行駛證,是指機動車登記注冊后,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車輛類別、車主名稱、廠牌名稱及相關數據相一致的,并配有該車照片的合法證明。
【交通法規第新規定】相關文章:
交通法規新規定03-01
(精華)交通法規新規定07-06
交通法規新規定(5篇)03-02
交通法規新規定5篇03-02
交通法規新規定3篇04-11
交通法規新規定2017年07-10
交通法規2021年新規定08-04
交通法規新規定合集5篇04-04
交通法規新規定(集錦2篇)07-07
交通法規新規定2023通用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