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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包裝日期指商品加工完畢后進行包裝工序并標注的日期。
灌裝日期多為葡萄酒或壓榨橄欖油商品使用,是生產日期是從葡萄、橄欖采摘壓榨釀造為始的,灌裝日期是在橡木桶中儲存陳年后使葡萄酒的各種成分充分發揮經釀酒師品嘗后灌裝入瓶的時間或橄欖油加工完畢后灌裝如瓶時間。
生產日期是指商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驗并包裝成為可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和時間
制造日期多指工業產品完成工序,可正常使用日期,食品不用此日期,國外進口食品有個別標注制造日期。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對食品的定義: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預包裝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俗語稱有凈含量的定量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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