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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支付標準
從2011年開始,上海調整了高溫季節津貼標準,將原來的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季節津貼。
高溫季節津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3、住房補貼;
4、伙食補貼(飯貼);
5、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除去以上項目,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高溫季節津貼是按月發還是一次性發放?
高溫季節津貼的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至9月,故可以選擇按月發放。單位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一次性發放。但不建議事后才發給勞動者,此舉失去了加強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意義。
不發高溫季節津貼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季節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個人也可直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對于單位群體現象可撥打12333熱線進行舉報。
上海高溫補貼標準是每月200元,發放的時間是6月到9月。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也要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目前上海高溫費的發放標準是依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5)43號執行。該《通知》主要內容規定如下:
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5]186號)要求,現就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二、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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