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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報銷條件上海
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 《關于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x)22號〕實施前已按《關于頒發上海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后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016年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
2016年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兩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孕婦是否從業劃分為兩個發放標準。
1.生育生活津貼:
①從業婦女
(1)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應發津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5*128天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②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2.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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