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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肥高溫補貼標準
7月24日,省人社廳針對全省持續高溫,要求各地發放高溫津貼。今年我省高溫津貼仍沿用2011年發布的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季節津貼。高溫季節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高溫天氣期間,企業應遵守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勞動者因中暑診斷為職業病,可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6合肥高溫補貼標準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相關閱讀:安徽高溫津貼標準10元/天 工作中中暑可申請工傷
未來幾天,合肥的最高氣溫將燒到35℃以上,勞動者將面臨“高烤”考驗。7月20日,記者從合肥市安監部門了解到,全市將加大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的檢查力度,確保防暑降溫措施到位。
安監部門將嚴查防暑措施
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對高溫作業的時間、防范措施都做了詳細規定。合肥市安監局表示,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作業時間要求。因生產工藝要求,應急搶險需要,不能按規定停止高溫作業的單位,則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減少高溫接觸時間,同時做好防止高溫中暑的應急準備工作。
同時,用人單位還要加大防暑降溫經費的投入,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此外,合肥安監部門將加大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崗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據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
高溫津貼不可用飲料代替
今年,安徽省的高溫津貼標準依然是10元/天。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飲料、涼茶都不能替代高溫津貼。
記者從安徽省人社廳了解到,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個月,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需要注意的是,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工作時中暑可申請工傷
高溫作業,經常會有人發生中暑,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但是,大家可能并不知道,工作時中暑其實可以申請工傷。而且,只需辦理了工傷認定手續,勞動者就能享受100%醫療費用報銷。
根據我國《職業病目錄》規定,中暑列入了職業病范疇。合肥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暑是指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地才屬于工傷范疇之內”。
此外,如需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均可提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自員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職業病鑒定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和相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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