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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發放補償金應以工作年限為依據,以月平均工資為參考數值來計算補償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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