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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醫療事故技術具體是什么?
1、概念: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2、性質: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盡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結論并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于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3、依據:
2002年4月4日,國務院公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依據《條例》,制定并發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啟動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5、特點: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特征.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鑒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鑒定機構的可能。
3、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松。
二、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5.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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