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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是哪些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鑒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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