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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來承擔?
醫療事故鑒定,是為理清責任。那么鑒定費用誰來出呢?本文就將整理的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問題作如下說明,希望能夠幫到大家了解誰應該為醫療事故鑒定買單。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鑒定費;
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鑒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鑒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么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鑒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院能接受“申請付費”
一些醫院的領導和醫生,他們都能接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一規定。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么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說服患方罷休,醫院愿意“破財免災”,申請鑒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每次鑒定單獨收費
如果首次鑒定與再次鑒定就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是不是兩次鑒定費用統一由當事人支付呢?專家認為,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進行兩次鑒定的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都是各自獨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只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臨床醫學的復雜性之一,就是對疾病的認識有時會不一樣,判斷也有差異。在通常情況下,鑒定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只是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再次鑒定就一定比首次鑒定結論更正確。
所以,如果對鑒定費的支付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解決,不可以直接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退還鑒定費。
醫療事故鑒定,能給雙方一個合理的交代,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也能為大家提供幫助,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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