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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于勞動法方面的知識
我們公司規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并且在聘到新員工補充了你的職位才可以離開,否則就扣除當月全部工資。或者在提交辭職報告后,經批準,在一個月后方可離開,否則同樣扣除當月全部工資。請問這個做對嗎?我是否必須得按公司的規定做才可離開而不被扣工資。(備注:公司給我們未交任何保險,也沒簽任何勞動合同。)還有在試用期之內的員工也必須這樣嗎?(公司試用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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