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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的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醫學上認為一周歲以內的嬰兒處于哺乳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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