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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勞動法的高人過來幫幫我!
我01年開始在公司服務了8年,在04年以前公司沒按勞動法要求每天工作9小時為一個正常的工作日,也沒簽訂勞動合同,養老保險都沒有購買。從04年以后開始按正常勞動法要求做的。當時在簽訂合同時公司出臺一個方案在04年以前按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底薪。在離開公司時補償給個人,
現在金融危機公司也想我離開,我自己也不想做了。現在協商賠償方案。我應提出怎樣的賠償?希望大家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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