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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四個條件:首先,企業應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標準體系;第二,“第一次不能勝任”,即經過第一次考核后勞動者被證明未達到考核目標;第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第四,“第二次不能勝任”,即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崗后再一次經考核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之后,用人單位才獲得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缺少任何一個程序都將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同時,用人單位依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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