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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避稅三大招數
稅務官員發現,南京企業年終獎避稅主要有三種手段,由于稅法沒有明令禁止,因此也算不上違法。
第一種是將年終獎金分三次發放,作為后三個月的月獎金。通常來說,業績考核的企業經過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確定年終獎金額,企業高管的年終分紅在11月份同樣能夠“大差不差”計算出來,因此大都將獎金分發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樣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12萬元為例,分攤到后三個月就是每月發放獎金40000元,那幺當月發放獎金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計征稅款。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9-1200)x20%375]x9+[(10000+40000-1200)x30%-33751x3=46260元,節省55245-46260=8985元;相當于這名高管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常見手段是不發放年終獎金,而是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如果該員工工作業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工資獎金),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0-1200)x20%-375]X12=40620元,節省55245-40620:14625元。
第三種手段往往和上述方式同時使用,就是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里,公司在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即使繳稅,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稅率低很多。不過稅務官員表示,單位發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稅,否則在日后查賬時一旦發現就要補繳稅款并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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