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 《勞動法》
已經在網上看過好多關于實習生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我在的學校規定是自找單位或學校推薦單位實習超過10個月后拿畢業證書。
問題就來了。
1、我是自找單位。在公司里工資也是按正式員工的工資算。工資等方面都是我跟公司老板口頭協議,與學校基本沒關系。
2、我所謂的"實習單位"與學校基本沒聯系。
3、我感覺我跟一名普通勞動者基本沒區別。
4、我工作已經到8個月以上。
因為公司收取我們的押金,也沒有跟我們簽勞動合同。打算去申請勞動仲裁。可網上好多地方都說實習生不受《勞動法》保護。
請問我這種屬于特殊情況嗎?
難道說我們這種所謂的“實習生”就注定要被剝削的嗎?
難不成我們這些“實習生”就是廉價勞動力?太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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